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生即文生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秀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文生工程行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