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兆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兆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