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陳文益
- 代理人
- 陳韋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泰莊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清波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肆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