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群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 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許 華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之當事人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許華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