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曼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ZB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0 年6 月2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