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曼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ZB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0 年6 月2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