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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呂曼妮

  • 原告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曼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ZB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0 年6 月2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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