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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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