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