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