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謝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張淑娟」或「張淑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