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啟程、鼎煇實業有限公司、林美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 ├──┬────────────┬──────┬─────┤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001 │482,137元 │100年4月20日│CA0000000 │ ├──┼────────────┼──────┼─────┤ │002 │250,000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 ├──┼────────────┼──────┼─────┤ │003 │250,000元 │100年6月21日│CA0000000 │ ├──┼────────────┼──────┼─────┤ │004 │400,000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 ├──┼────────────┼──────┼─────┤ │005 │277,722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 ├──┼────────────┼──────┼─────┤ │006 │414,548元 │100年6月21日│C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