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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001 │482,137元 │100年4月20日│CA0000000 │├──┼────────────┼──────┼─────┤│002 │250,000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003 │250,000元 │100年6月21日│CA0000000 │├──┼────────────┼──────┼─────┤│004 │400,000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005 │277,722元 │100年5月30日│CA0000000 │├──┼────────────┼──────┼─────┤│006 │414,548元 │100年6月21日│CA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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