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程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汪嘉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萬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叁角玖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伍角壹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