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克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