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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五十鈴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保嘉郎
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慶律師即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 號 判例參照)。

二、請載明本件相對人,並查報破產管理人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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