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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廖月華
即債權人
陳其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其業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月華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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