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於支票退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