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鄧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代 理 人 鄧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