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鄧小文、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牟華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代 理 人 鄧小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牟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違約金,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