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旭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承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防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41,000,901元」或「新臺幣40,100,901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