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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潘亞華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秦文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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