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銘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曉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年8月10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