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雄、黃世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另提出相對人黃世雄、黃世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