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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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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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