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代理人
- 陳錫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升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勇璋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蓉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寶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全
- 法定代理人
- 石志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勇璋
- 1號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