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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卡登美容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唐文娟

一、債務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文娟清償之。

二、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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