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榮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日研實業有限公司」,廖榮燊僅為該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若欲以林志祥為相對人,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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