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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祥國際份有限公司、陳張正芬、張朝喨、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朝喨、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張正芬、張朝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瑞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瑞祥國際份有限公司)。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是以:(一)請提出法院指定相對人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裁定及其相關文件。(二)請釋明本件票據債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之說明,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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