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鐘慶宗、李慧如、林丕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代 理 人 李慧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丕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