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福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