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孫妤舒、鼎宏平台工程有限公司、謝國源、立都鷹架有限公司、謝家榮、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宏平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