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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2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曾順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柏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永淞(原名梁志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碧玲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陸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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