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Energreen Co.,Ltd.
- 即債權人
- itish Virgin Islands
- 法定代理人
- 許致遠
- 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西悠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里克(Eric Maurice Bousequet)
- . Box 3444,Road Town ,Tortola,B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