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曾自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佑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春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伍仟捌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