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張博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博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如含違約金在內,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金?)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