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澔軒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澔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宥閎(原名秦正良) 王 麟 秦清雲 號 留沛瀅(原名留秀升) 林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