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湯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 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海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支票(票號:AO0000000 )之發票人為嘉翊達股份有限公司非谷海澐個人簽發,且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請釋明對相對人谷海澐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元之依據。 二、請釋明支票(票號:JAA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