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徐浩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君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丞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 CHAMP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振忠
劉振山
魏志旭
一、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拾玖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限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參照)。至以意思表示或其他作為或不作為標的,以及特定行為之請求,則不成為支付命令之對象。是聲請人請求連帶提撥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內之請求,則非法所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