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郭政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禾傳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書安(原名程秀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程秀山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