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崑海、磐古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鄭益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磐古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益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