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述文
- 即債權人
- 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中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