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安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堅
- 法定代理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張江聘
- 法定代理人
- 張倩倩
- 法定代理人
- 林羽庭
- 法定代理人
- 吳治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治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