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淑玲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洽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逸齡 一、債務人翁逸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洽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