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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麗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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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鴻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秋芬(原名林詩珮)

林陳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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