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陳輝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幸大智即國巨律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巨律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