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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 當事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桂蘭即永榆食品行、林明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永榆食品行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桂蘭、林明武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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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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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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