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周蔡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桂蘭即永榆食品行、林明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永榆食品行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桂蘭、林明武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