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林本聰設址於及住居於雲林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