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