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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藍崇銘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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