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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林正勇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柏銘
  • 被告
    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藍崇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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