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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梁大華

  •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寧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寧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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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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