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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澄祥

  • 原告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彭浩然即聯升雜糧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澄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即聯升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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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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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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