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碁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以年月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