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廖弘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加計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之掛帳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