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平光敬和、夏台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台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日給付百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