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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財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玲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001 │298,000元 │99年5月1日 │├──┼──────────┼──────┤│002 │284,500元 │99年5月8日 │├──┼──────────┼──────┤│003 │295,000元 │99年5月18日 │├──┼──────────┼──────┤│004 │290,000元 │99年5月27日 │├──┼──────────┼──────┤│005 │327,000元 │99年6月15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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